歐盟化妝品要求更新:歐盟管制化妝品中維生素A、α-熊果苷及熊果苷的使用,以及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物質的使用
2024.04.23
2024 年 4 月 3 日,歐盟委員會批准了第 1223/2009 號法規 (EC) 的修正案,該修正案旨在規範化妝品中使用維生素A、α-熊果苷及熊果苷和某些具有潛在內分泌干擾特性物質的使用。該修正案稱為法規 (EU) 2024/996,將於 2024 年 4 月 24 日生效,但業界將有一段過渡期以實施相關新要求。
哪些物質受此修正案影響?
以下物質將根據新修正案進行監管:
- 視黃醇、視黃醇乙酸酯 和 視黃醇棕櫚酸酯 (Retinol, Retinyl Acetate, and Retinyl Palmitate)
- α-熊果苷及熊果苷 (Alpha-Arbutin and Arbutin)
- 4-甲基苄亞基樟腦 (4-Methylbenzylidene Camphor (4-MBC)
- 金雀異黃酮及黃豆苷元 (Genistein and Daidzein)
- 曲酸 (Kojic Acid)
- 三氯生 (Triclosan)
- 三氯卡班 (Triclocarban)
詳細分析新要求
視黃醇、視黃醇乙酸酯 和 視黃醇棕櫚酸酯
該修正案引入的關鍵變化之一是限制使用 視黃醇、視黃醇乙酸酯 和 視黃醇棕櫚酸酯。這些成分通常用作化妝品中的皮膚調理劑,但之前並未受到歐盟化妝品條例(EC)第1223/2009號的監管。
限制其使用的決定是對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調查結果的回應,該委員會確定了使用一定含量或以上的Vitamin A 會對人類健康有潛在風險。
新要求是什麼?
根據科學消費者安全委員會(SCCS)於2022年10月24至25日發表的意見書(SCCS/1639/21最終版),在新的法規下,這些物質將被列入附件三。
· 潤膚露中視黃醇、視黃醇乙酸酯 和 視黃醇棕櫚酸酯的最高濃度限制為 0.05% (以視黃醇當量計,RE)。
- 其他免洗型和沖洗型產品中, 這些成分的最高限量為0.3% ( 以視黃醇當量計,RE )。
- 含有這些成分的化妝品必須在標籤上附加警示,提醒消費者注意來自食物和補充劑等其他來源的維生素A日攝入量。
歐盟如何實施該要求?
-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投放到歐盟市場。
-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,不得在歐盟境內銷售不合規的化妝品。
|
參考編號 |
物質識別 |
限制 |
使用條件和警示語 |
|||||
|
化學名稱/國際非專利名稱 |
常見成分名稱 |
CAS 號 |
EC 編號 |
產品類型、身體部位 |
即用型製劑中的最大濃度 |
其他 |
||
|
A |
b |
c |
d |
e |
f |
g |
h |
i |
|
376 |
(2E,4E,6E,8E)-3,7-dimethyl- 9-(2,6,6-trimethylcyclohexen- 1-yl)nona-2,4,6,8-tetraen- 1-ol |
Retinol 視黃醇 |
11103-57-4/ 68-26-8 |
234-328-2/ 200-683-7 |
(a)潤膚露 (b) 其他免洗和沖洗產品 |
(a) 0.05% 視黃醇當量 (b) 0.3% 視黃醇當量 |
|
對於任何含有視黃醇、視黃醇乙酸酯 和 視黃醇棕櫚酸酯的化妝品,必須貼上以下標籤:‘含有維生素A。使用前請考慮您的每日攝入量。 |
|
[(2E,4E,6E,8E)-3,7-dimethyl- 9-(2,6,6-trimethylcyclohexen- 1-yl)nona-2,4,6,8-tetraenyl] acetate |
Retinyl Acetate 視黃醇乙酸酯 |
127-47-9 |
204-844-2 |
|||||
|
[(2E,4E,6E,8E)-3,7-dimethyl- 9-(2,6,6-trimethylcyclohexen- 1-yl)nona-2,4,6,8-tetraenyl] hexadecanoate |
Retinyl Palmitate 視黃醇棕櫚酸酯 |
79-81-2 |
201-228-5 |
|||||
α-熊果苷及熊果苷
α-熊果苷和熊果苷通常用作化妝品中的皮膚漂白劑和調理劑。它們不受歐盟化妝品條例(EC)第1223/2009號(截至 2024 年 4 月 4 日的合訂版本) 管制。
新要求是什麼?
根據科學消費者安全委員會(SCCS)於2023年1月31日發表的意見書(SCCS/1642/22最終版),針對α-熊果苷及熊果苷以及化妝品中氫醌 (Hydroquinone) 含量,在本次修正案中,這些物質將被列入附件 III 。
- 面霜中的 α-熊果苷的最大濃度將限製為2%。
- 潤膚露中的 α-熊果苷的最大濃度將限製為0.5%。
- 面霜中的熊果苷最高濃度將限製為7%。
- 含有α-熊果苷和熊果苷的化妝品中, 氫醌的含量應盡可能維持在最低水平,且不得超過微量水平。
歐盟如何實施該要求?
- 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投放到歐盟。
- 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在歐盟銷售。
|
參考編號 |
物質識別 |
限制 |
使用條件和警示語 |
|||||
|
化學名稱/國際非專利名稱 |
常見成分名稱 |
CAS 號 |
EC 編號 |
產品類型、身體部位 |
即用型製劑中的最大濃度 |
其他 |
||
|
A |
b |
c |
d |
e |
f |
g |
h |
i |
|
377 |
4-Hydroxyphenyl-alpha-D- glucopyranosid |
Alpha-Arbutin α-熊果苷 |
84380-01-8 |
617-561-8 |
(a) 面霜 (b)潤膚露 |
(a) 2% (b) 0.5% |
含有α-熊果苷的配方中,氫醌含量應儘可能維持在最低水平,且不得超過不可避免的微量。 |
|
|
378 |
4-Hydroxyphenyl-beta-D- glucopyranoside |
Arbutin 熊果苷 |
497-76-7 |
207-850-3 |
面霜 |
7% |
||
4-甲基苄亞基樟腦 (4-MBC)
4-甲基苄亞基樟腦 (4-MBC) 目前允許在化妝品中用作紫外線過濾劑,最大濃度為 4%。
新要求是什麼?
根據科學消費者安全委員會(SCCS)於2022年4月29日發表之意見書(SCCS/1640/21最終版),4-甲基苄亞基樟腦被認為具有潛在的內分泌干擾作用。因此,在本修正案中,
· 該修正案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 4-甲基苄亞基樟腦 (4-MBC)作為紫外線過濾劑。
· 4-甲基苄亞基樟腦 (4-MBC) 將於化妝品中全面禁止使用。
歐盟如何實施該要求?
-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投放歐盟。
-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商品不得在歐盟銷售。
|
參考編號 |
物質識別 |
備註 |
||
|
化學名稱/國際非專利名稱 |
CAS 號 |
EC 編號 |
||
|
A |
b |
c |
d |
|
|
‘1730 |
3-(4'-methylbenzylidene)-camphor [INCI: 4-Methylbenzylidene Camphor] 4-甲基苄亞基樟腦 |
36861-47-9/38102-62-4 |
253-242-6/- |
禁止 |
備註:附件 VI 第 18 項將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刪除。
金雀異黃酮及黃豆苷元
金雀異黃酮和黃豆苷元通常用作化妝品中的皮膚調理劑、保護劑和抗氧化劑。它們不受歐盟化妝品條例(EC)第1223/2009號(截至 2024 年 4 月 4 日的合訂版本)管制。
新要求是什麼?
根據科學消費者安全委員會(SCCS)於2022年10月11日發表之意見書(SCCS/1641/22最終版),在本修正案中,這些物質將被納入附件 III。
- 金雀異黃酮的最大濃度將被限製為0.007%。
- 黃豆苷元的最大濃度將被限制在0.02%。
歐盟如何實施該要求?
- 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投放到歐盟。
- 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在歐盟銷售。
|
參考編號
|
物質識別 |
限制 |
使用條件和警示語 |
|||||
|
化學名稱/國際非專利名稱 |
常見成分名稱 |
CAS 號 |
EC 編號
|
產品類型、身體部位
|
即用型製劑中的最大濃度 |
其他 |
||
|
A |
b |
c |
d |
e |
f |
g |
h |
i |
|
‘373
|
Genisteol; 4',5,7-Trihydroxyisoflavone; 5,7-dihydroxy- 3-(4-hydroxyphenyl)- 4-benzopyrone
|
Genistein 金雀異黃酮
|
446-72-0
|
207-174-9
|
|
0.007%
|
|
|
|
374
|
Daidzeol; 4',7-Dihydroxyisoflavone; 7-hydroxy- 3-(4-hydroxyphenyl)- 4-benzopyrone
|
Daidzein 黃豆苷元
|
486-66-8
|
207-635-4
|
|
0.002%
|
||
曲酸
曲酸通常用作亮膚劑、美白劑或去色素劑,不受歐盟化妝品條例(EC)第1223/2009號(截至 2024 年 4 月 4 日合併版)管制。
新要求是什麼?
根據學消費者安全委員會(SCCS)於2022年3月17日發布的最終意見書及2022年6月10日發布的勘誤本(SCCS/1637/21),鑒於曲酸在一定濃度以上使用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風險,因此本次修正案擬將該物質列入附件三。
- 曲酸的最高使用濃度為1%
- 限制僅適用於曲酸作為臉部及手部產品中的亮膚劑使用。
歐盟如何實施該要求?
- 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投放到歐盟。
- 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化妝品不得在歐盟銷售。
|
參考編號
|
物質識別 |
限制
|
使用條件和警示語
|
|||||
|
化學名稱/國際非專利名稱 |
常見成分名稱 |
CAS 號
|
EC 編號
|
產品類型、身體部位
|
即用型製劑中的最大濃度
|
其他
|
||
|
A |
b |
c |
d |
e |
f |
g |
h |
i |
|
375
|
5-Hydroxy-2-(hydroxymethyl)- 4H-pyrane-4-one
|
Kojic Acid 曲酸
|
501-30-4
|
207-922-4
|
面部和手部產品
|
1%
|
|
|
三氯生
三氯生目前被允許用作化妝品中的防腐劑,其最大限度為 0.3%,適用於牙膏、洗手液、沐浴皂/沐浴露、除臭劑(非噴霧型)、面部粉底和遮瑕膏,以及在使用指甲貼片或穿戴甲之前用於清潔指甲和腳趾甲的產品。此外,在漱口水中的最大濃度為 0.2%。這些規定是根據歐盟化妝品條例(EC)第1223/2009號(截至2024年4月4日的綜合版本)制定。
新要求是什麼?
根據科學消費者安全委員會(SCCS)於2022年10月24-25日的最終版本意見(SCCS/1643/22),在這次更新中,對三氯生的限制將被調整,具體包括最大濃度限制的變更,並將在附件五中更新相關規範。
· 三氯生不允許用於 3 歲以下兒童的漱口水和牙膏中。
- 三氯生仍然被允許在牙膏、洗手液、沐浴皂/沐浴露、除臭劑(非噴霧型)、面部粉底、遮瑕膏和指甲產品中使用(使用指甲貼片或穿戴甲之前清潔指甲和腳趾甲),其最大濃度為 0.3%。
- 含有三氯生的牙膏需要在商品標籤上提供警示語。
歐盟如何實施該要求?
- 對於不符合新要求但符合 2024 年 4 月 23 日適用條件的化妝品,可以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投放市場。
- 對於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商品,可以在 2025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在歐盟市場銷售。
|
參考編號 |
物質識別 |
限制 |
使用條件和警示語 |
|||||
|
化學名稱/國際非專利名稱 |
常見成分名稱 |
CAS 號 |
EC 編號 |
產品類型、身體部位 |
即用型製劑中的最大濃度 |
其他 |
||
|
A |
b |
c |
d |
e |
f |
g |
h |
i |
|
25 |
5-Chloro-2- (2,4- dichlorophenoxy) phenol (*) |
Triclosan 三氯生 |
3380-34-5 |
222-182-2 |
牙膏;洗手液;沐浴皂/沐浴露;除臭劑(非噴霧型);面部粉底和遮瑕膏;指甲產品(用於在應用人工指甲系統之前清潔指甲和腳趾甲) |
0.3% |
不適用於3歲以下兒童的牙膏。 |
對於含有三氯生的牙膏,必須貼上以下標籤:不得用於三歲以下兒童。 |
三氯卡班
根據歐盟化妝品條例(EC)第1223/2009號 (截至 2024 年 4 月 4 日合併版),三氯卡班目前允許在化妝品中用作防腐劑,最大濃度為 0.2%,當用於沖洗型產品中抑制微生物生長以外的用途時,最大濃度為 1.5%。
新要求是什麼?
根據科學消費者安全委員會(SCCS)於2022年10月24日至25日發佈的最終意見(SCCS/1643/22),本次修正案將更新附件五中對三氯卡班的使用限制。
· 禁止在漱口水中使用三氯卡班。
- 允許作為防腐劑於化妝品中使用,最高濃度限制為0.2%。
- 除防腐之用途外,允許於沖洗型產品中使用,最高濃度為1.5%。
- 禁止用於六歲以下兒童的牙膏中。
- 含有三氯卡班的牙膏必須有「六歲以下兒童禁用」的標示。
歐盟如何實施該要求?
- 對於不符合新要求但符合 2024 年 4 月 23 日適用條件的化妝品,可以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投放市場。
- 對於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商品,可以在 2025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在歐盟市場銷售。
|
參考編號 |
物質識別 |
限制 |
使用條件和警示語 |
|||||
|
化學名稱/國際非專利名稱 |
常見成分名稱 |
CAS 號 |
EC 編號 |
產品類型、身體部位 |
即用型製劑中的最大濃度 |
其他 |
||
|
a |
b |
c |
d |
e |
f |
g |
h |
i |
|
‘23 |
1-(4-Chlorophenyl)- 3-(3,4-dichlorophenyl) urea |
Triclocarban 三氯卡班 |
101-20-2 |
202-924-1 |
除漱口水外的所有化妝品 |
0.2% |
純度標準:3,3',4,4'- Tetrachloroazobenzene ≤ 1 ppm 3,3',4,4'- Tetrachloroazoxybenzene ≤ 1 ppm 不得用於 6 歲以下兒童的牙膏。 |
對於含有三氯碳的牙膏,必須貼上以下標籤:不得用於三歲以下兒童。 |
(*)關於防腐劑以外的用途,見附件 III 第 100 號。
來源:
*資料以英語版本為準